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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

[死刑]後記:為什麼談廢死? 與 從王清峰到吳育昇

後記:為什麼談廢死?
我們可曾思考,為什麼這些人會成為死刑犯?會成為對人性泯滅絲毫不悔之人呢?
我想思考為什麼是重要的,沒有人想看見有人殺人,也沒有人想看見死刑犯出現,不多加思考地,輕意把他人視為邪惡的,自己視為善良的總是很簡單,但這無助於解決問題,死刑犯照樣會出現,人還是會被殺,不斷的追問為什麼,可以讓我們嘗試以死刑犯的角度來看世界,可以讓我們,從更根本上,減少此類事件的出現。
我們真的確定我們的國家、社會真的有把足夠的資源放在教育上嗎?
這是我一直以來自始至終都反對死刑的原因,我們的國家根本不夠重視教育,因此讓許多我們無法理解的殺人犯出現,監禁制度也不加強再教育,假釋也不完整,縱放未完成再社會化的人犯出去,也不去追蹤是否他回歸的社會環境有讓他犯罪的因子並加以解決。
最後輕易的把他們視為邪惡的,然後以死刑解決,忽略背後的社會問題,以為這樣就能解決犯罪問題,就能達成正義,但殊不知這只是廉價的正義,一顆子彈,然後呢?社會制度不改良,死刑犯仍會出現,還是會出現受害家屬,問題根本沒有解決,這樣難道不「駱駝」嗎?
我想這對犯罪者並不公平,也絕對不是受害者家屬想要的,那種「廉價的正義」。
事實上,作為一個廢死刑的支持者,我自己就是抱著罪惡感─我們的社會製造出死刑犯,這是一種集體責任─在論述廢死刑的,不然也沒有如此大的動力,讓我去支持這些與我生命無所交集的人。我以為,受害者與加害人,其實都在幫我們擔一種罪─擔我們應該承擔的集體責任。
最後,我回顧了我的生命歷程,去檢視為什麼我會如此在意教育與廢死刑,去看究竟是怎樣的生命歷程讓我有動力,作為一個「魔鬼的辯護者」,與許多支持死刑的人在網路上「筆戰」,而我也發現了一些脈絡。
或許,你沒看過都市國中的黑暗面,不幸的我從中成長。
或許,你沒看過偏鄉國中的黑暗面,不幸的我從教育營隊結識的國中生,從中成長。
後記:從王清峰到吳育昇
其實台灣從2005年末最後一次執行死刑以來,歷任的法務部長都沒有再多簽過一張死刑令,雖然不斷有新增死刑定讞的死刑犯,但從來沒有一例執行,也就逐漸累加到今天看到的44人。
外媒分析說,王清峰太激進了,誤判台灣當前的關於死刑存廢的民意趨向,讓一直以來沒有執行死刑的情況,可能又將走回頭路,這是可惜的,我們好不容易有機會證實,沒有死刑,我們的社會仍然可以照常運作,我們的生活不會有太大改變。
但我以為,全把責任推到王清峰身上也太過了,在這一波死刑議題開始正式發酵之前,我就曾經說過,台灣當前沒有保障的不執行死刑是危險的,因為當政府施政有問題,無法處理日益高漲的民怨時,就有可能會恢復執行死刑,來做為與良民為多的社會和解的方式,換句話說,政府會以執行死刑來抒發民怨。這似乎再清楚不過了,當我們發現我們生活過不好,就很有可能把矛頭指向任何,我們「覺得」政府不應該照顧的人,死刑犯犯了滔天大罪,人神共憤,我們為什麼要讓他們在牢裡白吃白住,死刑吧!甚至因為我們無法找到原因解釋我們社會面臨的困境,而這是令人絕望的,我們會開始覺得,犯罪問題都是不執行死刑造成的,今天人民民怨高漲也是因為「正義」無法實現,似乎只要執行死刑,我們的生活就會變好,但這根本就是一虛妄的幻想,我們忽略了,其實我們已經從2005年末到現在,都沒有執行死刑,然而真正民怨的出現時機,卻根本不吻合這個時間點。
只可惜這場風暴太早開始,否則我們可以看到更明顯的,在時間點上的差異。
或許,王清峰太過張揚了,她以為時機已經成熟,是時機讓社會理性討論死刑存廢─不過奇怪的是王清峰在媒體上根本沒有有理據或理性的論述,不知道是媒體還是王清峰本人的問題─但真正導致這一波死刑議題發酵的原因,毋寧說是在馬政府施政無能,無法解決人民切身問題之下,所導致的民怨。扁政府時代的後期雖然貪汙,但政府仍然運作,並不給人無能的印象,所以暫不執行死刑沒有問題,相較之下,馬政府時代政府政策搖擺不定,政府運作機制出現問題,給人一種無能的印象。而無能其實比貪汙、暴政更令人厭惡,因為後兩者雖然錯誤,但至少仍能維持正常政治的運作,政府仍是有作用的,而前者其實抹煞人們看到好轉的希望,整個政府像個大而無當的垃圾,絲毫沒有作用,因此也就民怨高漲。
開啟這一系列風暴的吳育昇,是聰明的,在個人政治生涯最黑暗的時候,他抓住了日益高漲的民怨此一事實,開始要求政府執行死刑,似乎又給了他重回政壇的可能性。但必須注意的是,重點仍在高漲的民怨與人民仍不能普遍認同廢死刑,我以為,就算吳育昇不開第一槍,第二槍也很快會被人補上。

[死刑]另文:廢死刑的人權論述 與 被害者家屬的補償

另文:廢死刑的人權論述
生命權的「絕對」保護
所有的政策在推行的時候,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個問題,即我們為了公共的利益,我們必須要剝奪某些人的權利,死刑存廢的爭議也是一樣的,我們為了解決犯罪的問題,必須要以死刑處罰罪犯,達到威嚇的作用,然而,我們必須問的是國家有權利這樣做嗎?這樣做真的會比較好嗎?
國家有權利以任何名義殺人嗎?我並不覺得我們會得到公正、客觀的答案,但我們可以思考,生命權,作為所有其他權利實現的基礎,其實是有其獨特性的,而所有剝奪生命權的自由刑與死刑中,死刑是特殊的。國家以任何名義殺死一個人之後,是拿走他全部的生命權,相較自由刑則只是部分,執行死刑就等於一次剝奪了這個人的生命權及所有其他的權利,如此,我們是否該在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中,劃一條紅線,把死刑所可能剝奪的生命權放在這條紅線之後呢?我並不能說,我們必須如此,但我想我們可以思考該不該如此,當認知道死刑的獨特性後。
死刑,真的會比較好嗎?我並不認為功利主義式的效益計算可以讓我們反對死刑,相反的,我們常常以功利主義導出死刑的優點,但我在這裡要提醒一點,我們是否忽略,當我們允許國家以任何名義殺人後,可能隨之而來的滑坡效應?這是否,會讓我們得出,生命是廉價的這件想法呢?這是否會導致大屠殺容易發生呢?
我從來就不認為這可以作為反對死刑的論據,但我們同時也必須思考,為什麼會有許多口號式的主張,例如國家不能殺人、生命權不可侵犯,會出現?它,是不是意圖告訴我們什麼,用鮮血得來的經驗結晶。
生命權的「絕對保護」指的是我們必須把生命權放在那條紅線後,禁止國家以死刑侵犯。
同樣支持死刑的人,其實也把生命權作為一種絕對的價值,他們支持死刑,是因為死刑能夠嚇阻他人對於自身生命的侵害,也就能保護他們的生命,死刑有它保護生命權的功用。現今法律的功用可以分為應報和預防,死刑作為法律也是如此。
「應報」簡單來講就是「實現正義」,也就是所謂的「報復」,但應注意,刑罰不能超過罪責,在此脈絡下我們可以提出的疑問是,死刑犯有罪,但有沒有可能「罪不致死」呢?
「預防」則可以分為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。一般預防,也就是所謂的「恫嚇」,或者「嚇阻犯罪」,但必須強調的是「嚇阻犯罪」的功用是否存在?如果存在它的功效多大?這些都是未知而仍有爭議的,而且我們也必須思考是否真的有必要以死刑來達成一般預防,有沒有其它影響較小的替代選項。特別預防則以預防犯人「再犯」為出發點,所以對不同程度的犯人施以不同刑罰,例如隔離(包含無期徒刑與死刑)、矯治,如果以無法矯治的犯人來說─其實這點是否為真沒有人知道─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與死刑有同樣的功效。
以此脈絡來看,我們似乎並沒有沒有辦法得出我們非要死刑不可的論述,死刑的功效要不是不確切知道效用多大,就是可以以其他刑罰取代,如此,我們似乎失去了支持死刑必須存在的正當性。
最小傷害原則
我們回過頭來,來看最小傷害原則,我們已經認知到,所有的政策在推行的時候,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個問題,即我們為了公共的利益,必須要剝奪某些人的權利,但為了避免民主成為贏家對輸家的專制,政策必須要符合最小傷害原則,意即在政策推行時,對於安全與自由的傷害最小化必須優先於利益最大化。
當國家意圖以死刑處罰犯人時,是否符合最小傷害原則呢?對死刑犯施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處罰,其實同樣可以達成使無法矯治的人犯隔絕於社會之外的功能,如果如此,我們不就應該本於最小傷害原則,廢除死刑並暫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替代嗎?
或許會有人說,死刑的威嚇作用在廢死刑之後消失了,但首先,死刑的威嚇作用根本未知,死刑與犯罪率的關係如何也沒有定論,如此驟下結論說死刑廢除會對犯罪失去威嚇作用根本有問題,再者,其實終生監禁不得假釋同樣剝奪生命權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,如果死刑真有威嚇作用,那終生監禁不得假釋同樣有一定的功效,當然我無法證明,如果死刑真的有威嚇作用,那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威嚇作用到底多大。
我們沒有得出應該廢死刑,但我們也沒有得出應該有死刑。
其實,我並不喜歡以這些脈絡下去論述廢死刑,我以為它的效力並不強,用這些論述只是要呈現另一些層面的思考,也有從責任歸屬以外的脈絡去思考死刑的,同時也顯現,我們沒有任何論據可以支持死刑必須存在,對於我來說,加強教育,以再教育重新評價刑罰才是根本。
另文:被害者家屬的補償
必須不斷強調的是,廢死刑也很著重被害家屬的補償。
首先,所有心靈療癒的過程並非一個事件,而是一個過程,被害者家屬其實並不因為犯罪者伏法而馬上達成心靈的療癒,相反的,現在的狀況常常是,我們處死死刑犯,然後事件結束,以為這個「正義」已經補償家屬,卻忽略後續心理的輔導。同時,我們可以思考,所謂的「殺人者死」是否作為一種「道德的十字架」,讓被害者家屬必須要把兇手處死,才對得起自己死去的親人呢?其實被害者家屬需要的,是社會提供專業輔導─我想身處其外的我們必須相信他們的專業─以示負責,為她錯誤地教育出一個死刑犯,這點是與以責任歸屬導出的廢死主張吻合的。
再者,我們或許可以想像這樣一個畫面,我們再教育死刑犯,矯治成功之後,向被害者家屬道歉,並以貢獻社會作為一種贖罪。或許,我描述的畫面過於理想,但我只是意圖點出一個問題,為什麼我們覺得被處死就是一種負責?是不是能有其他更負責的方式呢?當被害者家屬,在犯罪者被處死前,仍不斷否認他的罪行,真的對被害者家屬比較好嗎?

[死刑]死刑存廢的爭議─理論與實務之探討


死刑存廢的爭議─理論與實務之探討
理論面
死刑存廢,容我說出我的想法,關於責任歸屬上面的論述。支持死刑的根本概念或許是「因為他選擇殺人,所以要以死刑負責」(容我暫用殺人來作為判死刑的原因),讓我問一個問題,為什麼這個人會成為殺人犯?
回顧這個殺人犯的孩提時期,當他還是剛出生的小嬰孩時,甚至都沒有所謂的「個性」時,他還是一片白紙,所有的價值觀、法律觀念這些都是其他人教他的,甚至性格也是後天塑造出來的,我們似乎無法想像,一個小嬰孩能夠判斷別人,不管是有意、還是無意中,教他的東西是對的還是錯的。
也就是說,當一個人在做判斷時,其實有很多東西,例如說記憶、價值觀、性格,是外界,也就是這個社會塑造的,都不是他所能選擇的,但這些都確確實實的影響了他的判斷。所以,當我們說「因為他選擇殺人,所以要以死刑負責」時,是不是忽略了這些,他所無法決定的東西,給他的影響。
一個殺人犯,之所以是殺人犯,我們可以說其實是因為我們社會「社會化」和「教育」的失敗,而塑造他們扭曲的判斷標準,而讓他殺人。或許有人會說,他還是有自由意志的,但我想問,當我們說殺人犯因為自由意志的作用,而選擇殺人時,是不是也就暗示,只要我們想,只要我們動用自由意識決定,就能變成一個殺人犯呢?
回顧目前的死刑犯,幾乎都是一些令人無法想像、無法理解的變態殺人犯,當我們說他們自己選擇如此時,是不是也就告訴我們,只要我們想,只要我們動用自由意志,就能變成這些變態殺人犯嗎?如果我們不這麼認為,是不是也就告訴我們,我們有一些除了當下「自由意志」以外的東西在影響我們的判斷嗎?而且明顯地,這些東西的影響力很大,大到能阻礙我們的自由意識。如此,我們還能說「因為他選擇殺人,所以要以死刑負責」嗎?
我以為,就算真的他要為他的選擇負責,這份責任也沒有大到可以剝奪生命的地步吧,當我們認知到,有影響力大過自由意志的東西,在影響他們的判斷時。
被害人當然是需要補償的,只是找錯了人,應該去找塑造死刑犯的社會、國家求償,我們應該提供專業的心理療癒,並不得已的,以社會基本益品補償,必須不斷強調的是,廢死刑其實也很著重被害者家屬的補償。但死刑犯何嘗又不需要補償呢?為了他們生命歷程中失敗的教育與社會化過程。我以為,死刑犯有那份「權利」接受「再教育」與「矯治」,而死刑犯的責任體現於他有那份「責任」接受「再教育」與「矯治」。
社會必須為這份集體共業、社會責任負責,為錯誤地教育出一個死刑犯而負責,所以應該再教育化死刑犯,直至矯治成功之後釋放。社會也必須為所教育出的死刑犯殺人而負責,去補償受害家屬。我以為,如此,才是真正負責的態度與做法。
我記得,不教而殺謂之虐。不教,可以是沒教,也可以是教育失敗,而教育失敗,很可能比沒教還要糟糕。
實務面
關於前述的部分,我都一直用責任歸屬的面向在論述死刑,是一種很理論的討論層面。之所以如此強調理論層面的論述是因為,我想要提醒,死刑的存在從責任歸屬的層面上,是不正當的,所以我們是應該朝著廢死刑的方向努力,但,所有的理論都必須要回歸現實,意即和現實妥協,我想說的是,妥協並非一種正確,即使我們目前找到適用於我們的妥協方法,也必需隨時提醒自己,這僅是一種妥協,仍然必須朝廢死刑、甚至革新刑罰制度的方向努力。現在我想談一點現實層面的事情。
我以為,從根本上做好教育,再不然加強再教育與假釋機制的完整,才是一種負責任的作法,但必須要說的是,要把這些做到好是需要資源以及時間的。我們需要時間,讓大眾的價值觀革新,需要時間建制好再教育與假釋的完備機制。同時,這也表示我們需要付出更多資源來進行這些革新。另外,如果真的有「死刑的威嚇作用」這種事情,那我們也需要更多資源作好教育,來替代原本「威嚇的作用」,雖然我並不確切知道它有多大。
同時我必須提醒,其實所謂的再教育,也是具有威嚇作用的,再教育的過程不可避免的需要監禁,接受再教育也是要花費時間的,假設死刑犯能活八十歲,如果再教育要花二十年,那其實代表他有四分之一的生命必須花在再教育上,這二十年他除了接受再教育、活著,其實並不能追求人生的目標,我以為,這就是一種剝奪生命權了,所以才說死刑犯的責任體現於他有那份「責任」接受「再教育」與「矯治」,而這樣也就夠了。生命權的可貴,不單純在於活著,而在於活著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。
所以不管廢死的論述如何完備,都必須要與時間和資源妥協。但也就是因為這樣,所以目前我們只說,用終生監禁,作為一種權宜之計,來暫代死刑不是嗎?同時,提出廢死刑的議題,其實也是提供一個機會,讓大家能注視死刑,讓人們能開始思索,死刑真的是正確的嗎?我們一直深信的「殺人償命」真的是正確的嗎?
同時我也希望我們能誠實面對自己,如果我們最終妥協,也必須承認,我們是因為資源,也就是利益,還有大眾或我們自身,其實不正確的認知,才妥協的,並不代表妥協就是一種正確。
同樣的,不管為了甚麼,而支持死刑的人也必須和現實妥協不是嗎?現實是,我們的司法機制不論如何完備,就是仍存在著問題,我並不真實的了解司法「實際地」運作過程,但我在討論中仍然從一些資料中認知到,我們的司法運作確實存在問題,而且並不小,這也是現實不是嗎?我想支持死刑的人,也不願意因為誤判而傷害無辜的人吧!但誤判就是會存在,如果現在執行死刑,就是會誤殺無辜者,如果我們單純的說,司法本質是正確的,誤判是可以改進的,而忽略誤判造成的傷害,現在就執行死刑,其實也是種不顧現實。
這樣,是不是暫時用終生監禁來替代死刑,是可行的一種妥協呢?
其實,終生監禁也就剝奪這個人擁有生命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,其實跟死刑是很相近的,只是仍存留生命,一方面,我們可以減低誤判造成的傷害,加強司法機制的公正,另一方面,我們可以趁此加強再教育與假釋制度啊。
所有的制度,不管如何完美,對應到現實,總是會有不完美的面相,但我以為,這並不代表制度的方向是錯的,只是現實的利益、時間、人民情感與認知,讓我們不得不妥協,而當我們必須妥協,就要坦白,我是因為這些才妥協的,同時我們也有義務向正確努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