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刑存廢的爭議─理論與實務之探討
理論面
死刑存廢,容我說出我的想法,關於責任歸屬上面的論述。支持死刑的根本概念或許是「因為他選擇殺人,所以要以死刑負責」(容我暫用殺人來作為判死刑的原因),讓我問一個問題,為什麼這個人會成為殺人犯?
回顧這個殺人犯的孩提時期,當他還是剛出生的小嬰孩時,甚至都沒有所謂的「個性」時,他還是一片白紙,所有的價值觀、法律觀念這些都是其他人教他的,甚至性格也是後天塑造出來的,我們似乎無法想像,一個小嬰孩能夠判斷別人,不管是有意、還是無意中,教他的東西是對的還是錯的。
也就是說,當一個人在做判斷時,其實有很多東西,例如說記憶、價值觀、性格,是外界,也就是這個社會塑造的,都不是他所能選擇的,但這些都確確實實的影響了他的判斷。所以,當我們說「因為他選擇殺人,所以要以死刑負責」時,是不是忽略了這些,他所無法決定的東西,給他的影響。
一個殺人犯,之所以是殺人犯,我們可以說其實是因為我們社會「社會化」和「教育」的失敗,而塑造他們扭曲的判斷標準,而讓他殺人。或許有人會說,他還是有自由意志的,但我想問,當我們說殺人犯因為自由意志的作用,而選擇殺人時,是不是也就暗示,只要我們想,只要我們動用自由意識決定,就能變成一個殺人犯呢?
回顧目前的死刑犯,幾乎都是一些令人無法想像、無法理解的變態殺人犯,當我們說他們自己選擇如此時,是不是也就告訴我們,只要我們想,只要我們動用自由意志,就能變成這些變態殺人犯嗎?如果我們不這麼認為,是不是也就告訴我們,我們有一些除了當下「自由意志」以外的東西在影響我們的判斷嗎?而且明顯地,這些東西的影響力很大,大到能阻礙我們的自由意識。如此,我們還能說「因為他選擇殺人,所以要以死刑負責」嗎?
我以為,就算真的他要為他的選擇負責,這份責任也沒有大到可以剝奪生命的地步吧,當我們認知到,有影響力大過自由意志的東西,在影響他們的判斷時。
被害人當然是需要補償的,只是找錯了人,應該去找塑造死刑犯的社會、國家求償,我們應該提供專業的心理療癒,並不得已的,以社會基本益品補償,必須不斷強調的是,廢死刑其實也很著重被害者家屬的補償。但死刑犯何嘗又不需要補償呢?為了他們生命歷程中失敗的教育與社會化過程。我以為,死刑犯有那份「權利」接受「再教育」與「矯治」,而死刑犯的責任體現於他有那份「責任」接受「再教育」與「矯治」。
社會必須為這份集體共業、社會責任負責,為錯誤地教育出一個死刑犯而負責,所以應該再教育化死刑犯,直至矯治成功之後釋放。社會也必須為所教育出的死刑犯殺人而負責,去補償受害家屬。我以為,如此,才是真正負責的態度與做法。
我記得,不教而殺謂之虐。不教,可以是沒教,也可以是教育失敗,而教育失敗,很可能比沒教還要糟糕。
實務面
關於前述的部分,我都一直用責任歸屬的面向在論述死刑,是一種很理論的討論層面。之所以如此強調理論層面的論述是因為,我想要提醒,死刑的存在從責任歸屬的層面上,是不正當的,所以我們是應該朝著廢死刑的方向努力,但,所有的理論都必須要回歸現實,意即和現實妥協,我想說的是,妥協並非一種正確,即使我們目前找到適用於我們的妥協方法,也必需隨時提醒自己,這僅是一種妥協,仍然必須朝廢死刑、甚至革新刑罰制度的方向努力。現在我想談一點現實層面的事情。
我以為,從根本上做好教育,再不然加強再教育與假釋機制的完整,才是一種負責任的作法,但必須要說的是,要把這些做到好是需要資源以及時間的。我們需要時間,讓大眾的價值觀革新,需要時間建制好再教育與假釋的完備機制。同時,這也表示我們需要付出更多資源來進行這些革新。另外,如果真的有「死刑的威嚇作用」這種事情,那我們也需要更多資源作好教育,來替代原本「威嚇的作用」,雖然我並不確切知道它有多大。
同時我必須提醒,其實所謂的再教育,也是具有威嚇作用的,再教育的過程不可避免的需要監禁,接受再教育也是要花費時間的,假設死刑犯能活八十歲,如果再教育要花二十年,那其實代表他有四分之一的生命必須花在再教育上,這二十年他除了接受再教育、活著,其實並不能追求人生的目標,我以為,這就是一種剝奪生命權了,所以才說死刑犯的責任體現於他有那份「責任」接受「再教育」與「矯治」,而這樣也就夠了。生命權的可貴,不單純在於活著,而在於活著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。
所以不管廢死的論述如何完備,都必須要與時間和資源妥協。但也就是因為這樣,所以目前我們只說,用終生監禁,作為一種權宜之計,來暫代死刑不是嗎?同時,提出廢死刑的議題,其實也是提供一個機會,讓大家能注視死刑,讓人們能開始思索,死刑真的是正確的嗎?我們一直深信的「殺人償命」真的是正確的嗎?
同時我也希望我們能誠實面對自己,如果我們最終妥協,也必須承認,我們是因為資源,也就是利益,還有大眾或我們自身,其實不正確的認知,才妥協的,並不代表妥協就是一種正確。
同樣的,不管為了甚麼,而支持死刑的人也必須和現實妥協不是嗎?現實是,我們的司法機制不論如何完備,就是仍存在著問題,我並不真實的了解司法「實際地」運作過程,但我在討論中仍然從一些資料中認知到,我們的司法運作確實存在問題,而且並不小,這也是現實不是嗎?我想支持死刑的人,也不願意因為誤判而傷害無辜的人吧!但誤判就是會存在,如果現在執行死刑,就是會誤殺無辜者,如果我們單純的說,司法本質是正確的,誤判是可以改進的,而忽略誤判造成的傷害,現在就執行死刑,其實也是種不顧現實。
這樣,是不是暫時用終生監禁來替代死刑,是可行的一種妥協呢?
其實,終生監禁也就剝奪這個人擁有生命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,其實跟死刑是很相近的,只是仍存留生命,一方面,我們可以減低誤判造成的傷害,加強司法機制的公正,另一方面,我們可以趁此加強再教育與假釋制度啊。
所有的制度,不管如何完美,對應到現實,總是會有不完美的面相,但我以為,這並不代表制度的方向是錯的,只是現實的利益、時間、人民情感與認知,讓我們不得不妥協,而當我們必須妥協,就要坦白,我是因為這些才妥協的,同時我們也有義務向正確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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