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

[死刑]另文:廢死刑的人權論述 與 被害者家屬的補償

另文:廢死刑的人權論述
生命權的「絕對」保護
所有的政策在推行的時候,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個問題,即我們為了公共的利益,我們必須要剝奪某些人的權利,死刑存廢的爭議也是一樣的,我們為了解決犯罪的問題,必須要以死刑處罰罪犯,達到威嚇的作用,然而,我們必須問的是國家有權利這樣做嗎?這樣做真的會比較好嗎?
國家有權利以任何名義殺人嗎?我並不覺得我們會得到公正、客觀的答案,但我們可以思考,生命權,作為所有其他權利實現的基礎,其實是有其獨特性的,而所有剝奪生命權的自由刑與死刑中,死刑是特殊的。國家以任何名義殺死一個人之後,是拿走他全部的生命權,相較自由刑則只是部分,執行死刑就等於一次剝奪了這個人的生命權及所有其他的權利,如此,我們是否該在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中,劃一條紅線,把死刑所可能剝奪的生命權放在這條紅線之後呢?我並不能說,我們必須如此,但我想我們可以思考該不該如此,當認知道死刑的獨特性後。
死刑,真的會比較好嗎?我並不認為功利主義式的效益計算可以讓我們反對死刑,相反的,我們常常以功利主義導出死刑的優點,但我在這裡要提醒一點,我們是否忽略,當我們允許國家以任何名義殺人後,可能隨之而來的滑坡效應?這是否,會讓我們得出,生命是廉價的這件想法呢?這是否會導致大屠殺容易發生呢?
我從來就不認為這可以作為反對死刑的論據,但我們同時也必須思考,為什麼會有許多口號式的主張,例如國家不能殺人、生命權不可侵犯,會出現?它,是不是意圖告訴我們什麼,用鮮血得來的經驗結晶。
生命權的「絕對保護」指的是我們必須把生命權放在那條紅線後,禁止國家以死刑侵犯。
同樣支持死刑的人,其實也把生命權作為一種絕對的價值,他們支持死刑,是因為死刑能夠嚇阻他人對於自身生命的侵害,也就能保護他們的生命,死刑有它保護生命權的功用。現今法律的功用可以分為應報和預防,死刑作為法律也是如此。
「應報」簡單來講就是「實現正義」,也就是所謂的「報復」,但應注意,刑罰不能超過罪責,在此脈絡下我們可以提出的疑問是,死刑犯有罪,但有沒有可能「罪不致死」呢?
「預防」則可以分為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。一般預防,也就是所謂的「恫嚇」,或者「嚇阻犯罪」,但必須強調的是「嚇阻犯罪」的功用是否存在?如果存在它的功效多大?這些都是未知而仍有爭議的,而且我們也必須思考是否真的有必要以死刑來達成一般預防,有沒有其它影響較小的替代選項。特別預防則以預防犯人「再犯」為出發點,所以對不同程度的犯人施以不同刑罰,例如隔離(包含無期徒刑與死刑)、矯治,如果以無法矯治的犯人來說─其實這點是否為真沒有人知道─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與死刑有同樣的功效。
以此脈絡來看,我們似乎並沒有沒有辦法得出我們非要死刑不可的論述,死刑的功效要不是不確切知道效用多大,就是可以以其他刑罰取代,如此,我們似乎失去了支持死刑必須存在的正當性。
最小傷害原則
我們回過頭來,來看最小傷害原則,我們已經認知到,所有的政策在推行的時候,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個問題,即我們為了公共的利益,必須要剝奪某些人的權利,但為了避免民主成為贏家對輸家的專制,政策必須要符合最小傷害原則,意即在政策推行時,對於安全與自由的傷害最小化必須優先於利益最大化。
當國家意圖以死刑處罰犯人時,是否符合最小傷害原則呢?對死刑犯施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處罰,其實同樣可以達成使無法矯治的人犯隔絕於社會之外的功能,如果如此,我們不就應該本於最小傷害原則,廢除死刑並暫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替代嗎?
或許會有人說,死刑的威嚇作用在廢死刑之後消失了,但首先,死刑的威嚇作用根本未知,死刑與犯罪率的關係如何也沒有定論,如此驟下結論說死刑廢除會對犯罪失去威嚇作用根本有問題,再者,其實終生監禁不得假釋同樣剝奪生命權所能追求的人生目標,如果死刑真有威嚇作用,那終生監禁不得假釋同樣有一定的功效,當然我無法證明,如果死刑真的有威嚇作用,那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威嚇作用到底多大。
我們沒有得出應該廢死刑,但我們也沒有得出應該有死刑。
其實,我並不喜歡以這些脈絡下去論述廢死刑,我以為它的效力並不強,用這些論述只是要呈現另一些層面的思考,也有從責任歸屬以外的脈絡去思考死刑的,同時也顯現,我們沒有任何論據可以支持死刑必須存在,對於我來說,加強教育,以再教育重新評價刑罰才是根本。
另文:被害者家屬的補償
必須不斷強調的是,廢死刑也很著重被害家屬的補償。
首先,所有心靈療癒的過程並非一個事件,而是一個過程,被害者家屬其實並不因為犯罪者伏法而馬上達成心靈的療癒,相反的,現在的狀況常常是,我們處死死刑犯,然後事件結束,以為這個「正義」已經補償家屬,卻忽略後續心理的輔導。同時,我們可以思考,所謂的「殺人者死」是否作為一種「道德的十字架」,讓被害者家屬必須要把兇手處死,才對得起自己死去的親人呢?其實被害者家屬需要的,是社會提供專業輔導─我想身處其外的我們必須相信他們的專業─以示負責,為她錯誤地教育出一個死刑犯,這點是與以責任歸屬導出的廢死主張吻合的。
再者,我們或許可以想像這樣一個畫面,我們再教育死刑犯,矯治成功之後,向被害者家屬道歉,並以貢獻社會作為一種贖罪。或許,我描述的畫面過於理想,但我只是意圖點出一個問題,為什麼我們覺得被處死就是一種負責?是不是能有其他更負責的方式呢?當被害者家屬,在犯罪者被處死前,仍不斷否認他的罪行,真的對被害者家屬比較好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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